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七十五號2022年1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2022年1月7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22年1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自治區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醫療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五、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由主要領導負總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人員社會保障待遇和勞動保護用品,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報酬,由旗縣級財政予以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八、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夫妻雙方生育的三個子女中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個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納入現家庭子女數合并計算。”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自治區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免費婚前醫學檢查,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健全婦幼健康服務網絡,提高婦幼健康服務能力。”
十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蘇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配備婦幼保健專業技術人員。”
十六、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實施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十七、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牧區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繼續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農村牧區的獨生子女戶、雙女戶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場承包、宅基地劃分、就業培訓、改水改廁、沼氣應用、新技術推廣、移民搬遷、危舊房改造和社會救濟等生產、生活各方面應當繼續給予優待和照顧。”
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增加產假六十日,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增加產假九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前,每年給予雙方各十日育兒假。
“休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托育機構。
“支持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為二至三周歲嬰幼兒開設托班。”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以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育兒補貼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家庭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在生產、生活各方面給予優待和照顧。”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六、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刪去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中“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同時,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來源:內蒙古人大
責任編輯: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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